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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民公约
 
党建工作  加入时间:2012-2-7 15:49:56     点击:421
 
  自觉维护法律尊严,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,不扰乱公共秩序,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。
  团结友爱,和睦相处,不打架斗殴,不酗酒滋事,严禁侮辱、诽谤他人,严禁造谣惑众、拨弄是非。
  爱护公共财产,不得损坏水利、道路交通、供电、通讯、生产等公共设施。
  村民因使用土地、管理山林发生纠纷,双方当事人应自行协商解决,协商不成由村调委会调处。
 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,移风易俗,树立良好的民风、村风。
  严格执行殡葬法规,集中公墓入葬,严禁乱葬。
 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,不搞宗派活动,反对家族主义。村民之间要互尊、互爱、互助,和睦相处。
  积极参与村公共事业建设,按照镇“四位一体” 的要求维护好家庭及田地周围的环境,严禁秸秆焚烧、抛入河中等行为。
  村民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,不得擅自动工,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。
  违反本村民公约的,除触犯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,村民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处理:予以批评教育;写出悔过书,用村广播进行通报;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;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;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村里的优惠待遇。
  凡违反本村民公约要进行处理的,必须在调查核实后,经村民委员会(或村民代表会议)集体讨论、决定,不得擅自处理。
  凡被依法处罚或违反本村民公约的农户,在本年度不得被评为村级各类先进。在本村居住的外来人员遵照执行本村规民约。
  本村民公约有与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政策相抵触的,按国家规定执行。

  本村民公约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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