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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村民组织
第一节 村民代表会议
第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全体村民代表组成,是全村重要村务的决策机构。
村民代表小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,每个村民小组推选村民代表3-5人(一般每10-15户推选1人),其中代表组长1人。
村民代表要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,作风正派,办事公道,爱集体,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。
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。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两次,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。
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
(一)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;
(二)讨论和审议村级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,并做出相应的决议;
(三)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;
(四)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和重大问题;
(五)监督和审查村财务收支情况;
(六)否决和修改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;
(七)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下属委员会成员的撤换做出决定,交村民选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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