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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
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是法律规定范围内,由村民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、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,具有法人资格。
村民委员会由主任、副主任和委员组成,每届任期三年,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。
村民委员会职责
(一)教育、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;
(二)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;
(三)完成镇政府布置的行政、经济方面工作;
(四)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,教育引导村民履行公民义务;
(五)组织村民发展经济,做好本村一、二、三产业经济的服务协调工作;
(六)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,调解民事纠纷,维护社会安定,向上级反映村民的意见、要求和建议;
(七)做好拥军优属、救灾救济、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工作;
(八)带领群众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,搞好普法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。
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
(一)学习制度。坚持每月双周日下午为学习日,由党支部统一组织。学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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