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沙联村“和谐、励志、创业”协会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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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:扬州市湾头镇沙联村和谐、励志、创业协会(Yangzhou City,Village Sha Wan Town "Harmony, motivational, entrepreneurial," Association)简称:HME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:本协会是沙联村全体村民自愿成立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。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: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、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对全体村民开展弘扬正气、结对帮扶、关爱生命、关注健康、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和全民创业等活动,让全体村民更加幸福和谐。 第四条 本协会自愿接受湾头镇政府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——广陵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:扬州市湾头镇沙联村嘉和路88号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 (一)组织村民遵纪守法、弘扬社会道德风范、积极开展创建和谐家庭、和谐邻里活动; (二)组织村民开展结对帮扶、全民创业活动,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,全体村民共亨城市化发展成果; (三)组织村民开展尊老爱幼活动; (四)定期不定期地举办各类讲座,不断丰富村民的法律文化知识、健康知识,提高致富本领和生活质量;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二种。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 (一)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 (二)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单位会员作为发起人自动全体加入,个人自愿加入。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参加本协会的活动; (三)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 (四)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 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 (二)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; (三)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 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 (五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 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 (四)决定终止事宜; 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二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 第十五条 成立由五人组成的理事会,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 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; 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 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及其他情况; 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 (六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 (七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 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,由村党总支提名,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 第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3年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主持协会日常工作; 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 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: (一)会费:全村11个组,每组15000元, 村贴补55000元共计220000元作为原始启动基金。 (二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 (三)其他单位共建赞助收入; (四)投资利息收入。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由原始基金利息产生,用于本村村民帮扶互助、精神慰问、奖励先进、弘扬正气等方面的事业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9年3月 日沙联村第一届和谐、励志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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